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违约金过高难以兑现 协议离婚不谨慎反遭侵权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3
浏览量:1003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渐增高,离婚后双方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密云法院前不久盘点了近期审理的离婚案件,发现匆忙签订协议后反悔者有之;为购房“假”离婚却弄假成真者有之;因抚养费问题约定违约金过高引起纠纷者也有之。离婚不够谨慎及协议约定不明成了分手后双方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为此,法官提醒女性朋友:离婚协议要慎签;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双方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

  签订协议不谨慎

  事后反悔维权难

  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位于燕郊的楼房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按照购房价格折算后给付王女士补偿款。离婚后,王女士得知,离婚时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超过购买时的价格,遂认为张先生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双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显失公平。于是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撤销该约定。

  张先生表示,补偿款之所以低于市场价是因为张先生抚养孩子而王女士不必给付抚养费,这些内容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初双方协议除了房屋分割的约定外,还约定3岁的孩子由张先生抚养,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协议书真实有效。王女士没能证明张先生存在欺诈情形,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对于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

  证明离婚协议无效很困难

  密云法院法官指出,现实中一些人像王女士一样,一时冲动签了离婚协议,事后追悔莫及。而按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原则上男女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要想确认协议无效,难度很大。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且能变更或撤销的特别情形只能是: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

  本案中,王女士与前夫所签离婚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也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当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就算没有抚养费折抵一事,关于房产的不均等分配也是允许的。

  因此,王女士若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是被骗或被逼,她想撤销离婚协议的要求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购房“假”离婚

  赔了房子失丈夫

  李女士与丈夫赵先生均不是北京人,但两人靠不断打拼,日子越过越好。有钱了,李女士想再买套大房子。可限购政策出台后,高首付高利率让李女士望而却步,从此房子也就成了李女士的心病。

  一天丈夫赵先生告诉李女士,只要他俩离了婚,把房子给一方,另一方就具备购买首套房的资格了,等买到新房再复婚。

  李女士听后认为此计甚好,俩人就约定了离婚协议内容:房子归男方,家电、存款归属女方。就这样,两人拿着离婚协议到了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之后,李女士为“避风头”搬离了原住所,开始了她的购房计划。然而半个月之后,当李女士回去取东西时,却发现房门锁已经被换掉了。她正纳闷时,却发现在小区附近的公园里前夫赵先生正与一年轻女子手挽手在亲昵地逛着。李女士如梦方醒,发现“假离婚”是个骗局。可怜她没了婚姻,也失去了多年居住的房子。

  事后,李女士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然而由于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人的离婚是虚假的,法院依法驳回了她的起诉。

  法官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

  所谓假离婚只是民间说法,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或是经过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就成立了法律上说的离婚,并无真假之说。而一旦离了婚,当事人就将面临着情感和法律的双重风险。

  首先,在情感上,变数增大。因为双方已经没有婚姻的束缚,很难保证维持对婚姻的忠诚度,而且时间和空间的疏远都会导致感情的疏离,假如一方存心违反当初要复婚的约定,那另一方也不能强求。

  其次,“假”离婚的夫妇往往为了别的目的,只是笼统地约定无财产争议,或者简单地一分为二,往往与双方真实心愿不符,存在不公平之处,就会引发日后的纠纷。而对于权利受侵的一方,若没有完整充分的证据,法院一般会认定协议有效。

  另外,一些企图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或逃避强制执行的,倘若被识破了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大家切勿企图钻政策漏洞,搞所谓的“假”离婚,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约定违约金过高

  超过限度难兑现

  2009年,刘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在2011年1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王先生每月1日至5日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18岁为止;如果王先生不按时给抚养费,要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可从2012年4月开始,王先生就不给女儿抚养费,于是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给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损失应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予以降低。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违约金5000元。

  法官

  约定违约金别漫天要价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并不禁止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相应约定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比如,双方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而像约定子女探望权、给付子女抚养费或给付一方经济补偿金等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该约定的前提和内容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可刘女士最后没有拿到10万元,是因为这笔违约金“过高”了。

  法律规定,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过高,可参照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都要有证据证明。

  如果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建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未付款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最后,法官提醒,在协议中不要“漫天要价”,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要价太高将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可能落得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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