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个人合伙纠纷特别提示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量:580
案例是这样的:徐某做摩托车修理生意,因扩大生意缺少资金,就向自己的好朋友朱某借钱,朱某借给徐某1万元。徐某生意赔本没有能力还钱,想再向朱某借钱翻本。可朱某的妻子觉得徐某有点不靠谱,就坚决不同意借钱,徐某就向朱某吹嘘生意如何赚钱想吸引朱某出资入伙。朱某的妻子更是极力劝阻,可朱某经不住徐某的再三诱惑或者说是花言巧语,觉得入伙有利可图。于是朱某出资6万元入伙,徐某给朱某出具了收条一张,收条内容如下:徐某收到朱某合伙购买摩托车配件款6万元,由徐某负责经营。收款人:徐某 2011年4月5日。就这样朱某和徐某合伙干起了摩托车修理生意,最初朱某去修理店看过几次,由于自己不懂行,去也没用,以后就不再去了。朱某每次向徐某询问生意状况如何,徐某都说生意很好,可徐某一直也没向朱某分红,徐某说现在生意赚钱,赚的钱都用在了扩大生意上,并向朱某承诺年底分红。朱某的妻子要求朱某撤回出资或者和徐某尽快算账散伙,朱某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徐某提出散伙。直到2011年年底,朱某再次找徐某要求算账分红却被徐某拒绝,徐某称做生意赔了,并且还欠了一些债务,要求朱某和自己共同偿还债务。朱某才不得不和徐某翻脸,并打算把徐某告上法庭。当徐某到法院立案时,被法院告知因朱某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立案受理。朱某投资的6万元打了水漂,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
  法院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散伙时凡未经清算,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即使受理也多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安更不会对这种纠纷予以立案侦查,这是目前好多地方司法机关的普遍做法。法院不予立案受理的理由主要是依据民诉法认为合伙账目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认为应当参照合伙企业法,解除合伙关系时应当先进行清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理的理由主要认为是民事纠纷。
  在此,我们暂且不讨论司法机关如此处理是否欠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拿合伙纠纷中的无赖怎么样,所以作为合伙人应该遵从司法实践,自己尽量做好,才能在散伙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因此,建议在个人合伙时尽量签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等合伙事项,尤其是明确约定财务账目的管理双方及时签字确认,规定散伙事由,及散伙后如何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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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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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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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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