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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网管诉请未签合同之双倍工资被驳回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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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84年出生的上海青年秦先生于2008年10月9日到集英公司工作,任网络管理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秦先生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工资每2周结算一次。后秦先生在集英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0月13日。秦先生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裁决获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2.2万元和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法庭辩论】
原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交纳社会保险费,故于离职后的次日申请仲裁,去年3月,仲裁会作出裁决,秦先生不但获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集英公司还应为其补缴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1万余元。仲裁裁决下发后,集英公司不服,将秦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无须补缴社会保险费。
被告:公司认为,秦先生是小时工,公司支付的报酬中已包含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秦先生本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秦先生辩称,在集英公司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5小时,也未签过《兼职员工协议书》,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经查明,秦先生起初的月工资为1800元,自2009年5月起,调整为2300元。集英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并称这是秦先生本人所签,但秦先生否认。为此,集英公司申请鉴定,结论为,《兼职员工协议书》落款上的“秦××”3字系秦先生本人所签。为此,集英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劳动者本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秦先生系属集英公司的小时工,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上述规定应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集英公司要求无须为被告补缴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还签订了《兼职员工协议书》,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故集英公司要求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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