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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保险理赔款高于新车价 保险公司拒赔遭扣划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浏览量:410

一辆农用车投保后撞坏轿车,农用车车主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理赔款高于一台新车的价钱为由拒绝理赔,经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后,门头沟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并于2月15日将案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8年李某为自己的农用车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单,承保险种为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李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该农用车与甲公司的轿车在门头沟区相撞,两辆车皆有损害。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甲公司起诉,经法院判决,李某需赔偿轿车修理费107691元,加上他修理农用车时的修理费4900元,救援费7100元,共计119691元。但当李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上述三项费用时遭到对方拒绝。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9691元。
  【法庭辩论】
    庭审中,保险公司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也确实发生,因而对李某主张的农用车的修车费及施救费无异议。但李某主张轿车的修理费明显高于新车的购置价格,保险只同意按轿车原购买价格72000元进行理赔。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提出轿车修理费数额高出新车的购置价格,应按照原车购置价格进行理赔,因双方对此未明确约定,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本案轿车的修理费为107691元,并未超出该责任限额。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119691元。
【执行】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在李某申请执行后,保险公司仍以理赔款高于新车价钱为由拒绝理赔,执行法官多次向保险公司释法却收效甚微,最终执行法官依法扣划了该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体会到执行威慑力的保险公司不再提出异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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