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蒋某等人诉石家庄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浏览量:777

 

一、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7日,刘某驾驶的斯太尔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保津高速公路119KM+175M处发生事故。张某驾驶的解放柳特神力重型厢式货车因该事故而减速通行。洪某驾驶的奥迪轿车与之追尾相撞。洪某等人当场死亡,张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斯太尔重型半挂货车主车车号为冀AB7556,所有人为石家庄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挂车车号为冀AY510,所有人为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该主车和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贾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解放柳特神力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号为冀E50726,所有人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段某。该车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奥迪轿车的车号为京EZ1947,所有人为周某。该车在北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周某与洪某是夫妻。

洪某等人为什么共同乘车外出无人知晓。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一支队容城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00003号)中认定,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第1款,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经查,张某的妻子为蒋某,有三个子女,张某的父母也健在。

蒋某等人要求各责任主体进行赔偿。

我作为蒋某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一)本案非常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

1、在本案中,张某死亡,谁是适格的原告?

2、斯太尔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是贾某,名义车主(挂靠公司)是石家庄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和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贾某、石家庄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和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当为共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解放柳特神力重型厢式货车的司机张某无责,该车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解放柳特神力重型厢式货车的司机张某无责,该车投保的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5、周某是奥迪轿车(京EZ1947)的车主,她与洪某是夫妻。洪某交通肇事导致张某死亡。同时,洪某本人也已死亡。对于张某近亲属的索赔,周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在继承洪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斯太尔重型半挂货车的司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

  1、在本案中,张某死亡,谁是适格的原告?

洪某交通肇事,导致数人死亡,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鉴于该人已经死亡,故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仍然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其近亲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确定。

是否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死者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死者张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妻子及三个子女。所以,上述六人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是一个原告单独起诉,还是所有的原告共同起诉?我认为,每一个原告都不应当拥有独立的、完整的诉权,如果一个原告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原告参加诉讼。当然,其他原告也可委托其中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样做的理由是:①不侵犯别人的诉权;②避免侵犯他人的实体权利,因为法院有可能将赔偿仅判给起诉的原告。

2、斯太尔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是贾某,名义车主(挂靠公司)是石家庄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和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贾某、石家庄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和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当为共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是否是共同被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据法理并参照类似的规定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之间是挂靠关系。如果对上述解释进行扩大理解,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也可以是共同诉讼人,从而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将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才能查明事实,确定真正的赔偿责任主体。

因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应当是共同被告

关于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中认为: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名义车主获得了运行利益,应当在获得利益的范围内与实际车主承当连带责任。如果名义车主没有获得运行利益,不与实际车主承当连带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坚持了上述原则。

鉴于上述分析,贾某、石家庄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和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应当为共同被告。如果石家庄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和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中获得了利益,应当在在获得利益的范围内与贾某承当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获得运行利益,不与贾某承当连带责任。

3、解放柳特神力重型厢式货车的司机张某无责,该车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或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解放柳特神力重型厢式货车的司机张某无责,所以,该车车主不承担责任。

4、解放柳特神力重型厢式货车的司机张某无责,该车投保的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该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即使投保的车辆所有人无责,该保险公司也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因此,解放柳特神力重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周某是奥迪轿车(京EZ1947)的车主,她与洪某是夫妻。洪某交通肇事导致张某死亡。同时,洪某本人也已死亡。对于张某近亲属的索赔,周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在继承洪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与洪某是夫妻,尽管奥迪轿车(京EZ1947)登记的车主是周某,但该车仍然是二人的共同财产。鉴于该事实,不宜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让周某和洪某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该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夫妻共同举债”或者“夫妻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显然,本案中的侵权之债不属于该情形。再者《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合同之债,而不是侵权之债。

洪某因交通肇事致使张某死亡,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是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当以个人财产偿还;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当清偿债务的义务。

6、斯太尔重型半挂货车的司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是雇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刘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是法院裁量的问题。作为原告,应当将刘某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诉讼请求

蒋某等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自己的权利。具体诉讼请求略。

三、我作为蒋某等人的代理人,向河北省容荣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阐述了代理意见(代理词略)。

四、法院判决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只是在赔偿数额上有所减少。

以上内容由张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颖律师咨询。
张颖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9055好评数4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7层
131-2683-712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颖
  • 执业律所:
    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1-2683-7129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7层